伊莉討論區

標題: [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蘋果日報 ][2012年09月07日 ] [打印本頁]

作者: 均品    時間: 2012-9-7 07:48 AM     標題: [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蘋果日報 ][2012年09月07日 ]

本帖最後由 均品 於 2012-9-7 07:48 AM 編輯

【新聞主題】: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
【新聞出處】:蘋果日報  
【發布日期】:2012年09月07日  
【文章內容】: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dRdKv3NGSI  

[attach]81132604[/attach]

  莊女的機車雖被偷騎,但竊嫌卻不起訴。戴之聖攝

【綜合報導】偷了東西只要放回原位,竟然就不算竊盜罪,難道以後大家在路邊看見別人的保時捷,就可以隨便「借」來開?基隆一名男子經常在深夜偷走鄰居的機車出外玩耍作樂,之後再將機車放回原處,基隆地檢署認為他「沒有據為己有意圖」,裁定不起訴處分。對此,被害人昨獲知痛罵:「這是鼓勵大家亂騎別人的機車代步嗎?」法界不認為檢方裁定有誤,但也認為有違社會觀感,確有修法的空間。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簡美慧表示,竊盜罪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並動手行竊才構成,若只是「暫時借用」的想法,為「使用竊盜」的一環,在國內不犯法。不過,她也指出,德國對使用竊盜罪是有處罰的,但並非針對所有物品,僅限於汽車、自行車,規定「違背汽車或自行車所有人意願,擅自使用者,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且須告訴乃論」。

超速被拍穿幫

基隆地檢署日前偵辦偷車賊楊大明(19歲)案,指他因沒有交通工具,已有多次偷騎社區住戶機車,因偷騎車時間都在深夜、使用近5小時後就送回,車主都沒察覺,直到6月份,基隆莊姓女子竟接到2張超速罰單,才驚知機車在5月23日零時被楊大明偷騎出門,他也坦承偷車,「沒想到會因超速,被測速器拍到穿幫。」楊大明同時供出另起偷騎車案,遭警依竊盜罪嫌函送法辦,但偵結後獲不起訴處分。



[attach]81132603[/attach]
由於楊大明常偷騎鄰居機車代步,警方特地在該社區貼告示提醒住戶。蔡進男攝
只能求償油耗

檢方對於不起訴處分的說法,是因被告僅只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為「使用竊盜」沒有刑事責任,但警方將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一款「未經他人許可,擅駛他人之車、船」,處「3000元以下罰鍰」。
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啟勇昨指出,刑法上主觀構成要件很嚴謹,被告沒有「佔為己有」的主觀意念,雖沒刑事上責任,但不代表被告無其他刑責,被害人可提民事訴訟,求償機車被擅自使用期間的車輛耗損、油料損失。
但被害莊姓女子得知檢方對楊大明不起訴處分,她忿忿不平說:「哪有說偷騎別人的機車,只要再騎回原處,刑法上就沒有罪責,如果是這樣,那不是鼓勵大家,都可以亂騎別人的機車代步嗎?」


「檢方很離譜」

一般民眾對檢方的裁決亦表示不贊同,張姓大學生(20歲)對於不起訴處分結果感覺很離譜,他說:「這樣等於認同偷了錢之後,再賺錢還給對方是一樣的。」擔任教職的蕭小姐(31歲)認為,檢方的作法很不合理,明明是有偷車行為,就應該用竊盜罪辦他。

「給改過機會」

立委潘孟安則批檢方,竊賊因歸還機車沒有犯意就除罪化,此案例恐將增加警方維護治安的困難,「甚至像變相鼓勵民眾犯罪,將成司法災難!」另對司改團體提議可修法填補此漏洞,他說樂觀其成,但茲事體大,建議法務部開多場聽證會討論。
不過,台大社會系教授陳東升則有不同看法,他認為,法律賦予檢方裁量權,起訴書也載明不起訴理由,應給犯錯人機會改變,「畢竟若有刑事前科,很難翻身。」

[attach]81132606[/attach]男偷騎車過程

1.沒有交通工具的男子楊大明,偷偷騎走莊姓女住戶的機車。


[attach]81132600[/attach]

2.楊大明騎車行經八斗子調和街,因超速被測速照相拍到。
翻攝畫面
[attach]81132601[/attach]

3.四、五個小時後,楊大明再將車騎回原位,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個人觀點】:
哪一天自己的東西也莫名其妙被借走,然後莫名其妙要上法院,工作已經很累了莫名其妙又多了一大堆事出來...這社會變成甚麼樣子?
故意向大家製造某一邊偏激的印象


作者: howkun    時間: 2012-9-7 08:38 AM

檢方對於不起訴處分的說法,是因被告僅只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

檢方核已斷定沒有犯意?真的是很難理解的思維?
作者: ZYX0410    時間: 2012-9-7 08:39 AM

這算不算變相鼓勵民眾只要事後歸還所偷物品就不算偷竊
作者: chouanno    時間: 2012-9-7 08:45 AM

沒有據為己有意圖~不算偷竊~於法是正確~但是這問題來了
我們選的立法諸公們~法律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不去主動修改~老是愛作秀
這也是很無奈的地方~面對法律的不公平處~都要等到事情爆開來了~才要排定修法

德國對使用竊盜罪是有處罰的,但並非針對所有物品,僅限於汽車、自行車,規定「違背汽車或自行車所有人意願,擅自使用者,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且須告訴乃論」。
台灣的法律許多都是採用德國法律~台灣法官也不一定要用台灣法律來審判案件
也可以引用德國法條或是他國審判之判例 來輔助台灣法律上的不足 使得判決更加客觀
但是台灣法官 或檢察官 似乎對這樣的案件 不感興趣吧~感覺草草了事

但警方將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一款「未經他人許可,擅駛他人之車、船」,處「3000元以下罰鍰」。
社維法也只是警察執行的一種依據~恫嚇效果不痛不癢~頂多收張罰單
竊賊雖無犯意 但也是累犯 也非第一次犯下未經所有人同意 行駛他人之交通工具
檢方不起訴 代表無公訴罪起訴 即非強制性起訴
被害人應該要走民事訴訟~求取賠償~畢竟被無端使用交通工具~還無端收到罰單
造成身心受創~請個律師~教訓他吧
但是 要很長久的訴訟期間~加油吧
作者: 惶惶    時間: 2012-9-7 08:52 AM

我想應該是檢方不想要去處理這件事 所以才不起訴處分 畢竟他們不是說那麼的認真在做事
作者: 4457ab    時間: 2012-9-7 08:56 AM

歡迎大家在路上看到喜歡的跑車隨手借來開
反正開個兩三天再丟回去給車主就好了,又不會被判刑,最多就賠個油錢(煙)

19歲已經是成年人了,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也應該清楚,做了就該負責承擔
這種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做法,只會讓更多腦袋只是裝飾品的年輕人更加肆無忌憚




作者: MEGREZ    時間: 2012-9-7 09:07 AM

偷了的東西只要歸還,即算單純取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所以檢方以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這新聞我怎麼看怎麼似曾相識,似乎跟某人在當市長時期的特別費案一樣....
作者: jackie711223    時間: 2012-9-7 09:11 AM

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物品不算偷竊的話
要怎樣才是算?
這個新聞的疑點太多
我認為我已經認真,輸了
作者: CMYK7913825    時間: 2012-9-7 09:12 AM

原來在台灣偷完東西再歸還就不算犯法.
那是不是搶運鈔車的錢拿來投資後.有錢再歸還就行了.
六法全書那麼厚.卻沒有一條法規是能用的.
那不如直接訂一條做壞事一律判死刑的恐怖政策.
也比那6本用來降低犯罪率還要有效率多了.
作者: zxc852p    時間: 2012-9-7 09:12 AM

台灣的司法就是離譜才會越來越亂
什麼爛解釋都說的出來
作者: 李很白    時間: 2012-9-7 09:13 AM

借別人的老婆來用用,事後在放回原處行不行呀?我沒有竊取之意噢,只是用完歸還給你,檢察官大人,照你的邏輯,可以吧
作者: pzjager    時間: 2012-9-7 09:17 AM

這衍生的問題很多,如果不算竊盜的話,不說一些交通違規事件件,如果被[借]去的交通工具當成犯罪工具,搶奪或接應逃逸後返還,那原車主是不是也要負責?因為沒有發生[被竊]這回事.

或許因為怠惰或許因為利益,法律總是被玩弄在司法人員和有權勢的人手上.
作者: a3504433    時間: 2012-9-7 09:18 AM

基隆檢察官真是佛心來的
他給犯錯者一個機會
但誰給受害者一個正義
之後是要受害者自己鼻子摸著自認倒楣嗎
難怪有句話說法律是保護壞人的
作者: apple19424    時間: 2012-9-7 09:27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opz456    時間: 2012-9-7 09:33 AM

是要受害者自己鼻子摸著自認倒楣嗎
自己的東西也莫名其妙被借走,然後莫名其妙要上法院,工作已經很累了莫名其妙又多了一大堆事出來
作者: ya1966    時間: 2012-9-7 09:41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frankchencoco    時間: 2012-9-7 10:04 AM

法律,不是用來保護好人,

也不是用來懲罰惡人,

是讓懂法律的人玩的。

哪天該大長官的車車,被人借一下,再看看,是不是也這樣不起訴?

還是....搞死這 "借車"的傢伙?
作者: v7961    時間: 2012-9-7 10:40 AM

本帖最後由 v7961 於 2012-9-7 10:42 AM 編輯

到底...在幹嘛甚麼啊!?根本在鼓勵犯罪吧,這比之前在賣場裡拿走別人未結帳放在購物車內的東西更過分,事先無告知車主,"用完"就還,這樣不算竊盜是算甚麼?那陌生人與熟人又有甚麼分別,更別提租車買車了,反正用完就還。
作者: fishboss819    時間: 2012-9-7 10:41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tis04112    時間: 2012-9-7 10:54 AM

從前老師不是有再教
都沒有再聽...甩筆

不告而取是為偷

偷...
偷...
偷...


.
作者: zogol    時間: 2012-9-7 10:58 AM

台灣法院的判決怎麼都讓人有一種啼笑皆非的感覺zzz
作者: pig2005    時間: 2012-9-7 11:09 AM

馬英九把特別費放到私人戶頭
在被抓到之後再捐出來就可免罪
這案例可讓很多竊盜行為脫罪

馬英九讓社會敗壞最大的貢獻之一
作者: eyny333    時間: 2012-9-7 11:13 AM

這跟最近的葉國X等一些人一樣~~搞了一些錢~
被查到非法就說要捐或還.....好像和馬皇特別費也一樣
那不就大亂......
作者: klaus0222    時間: 2012-9-7 11:32 AM

本帖最後由 klaus0222 於 2012-9-7 11:45 AM 編輯

大水庫理論發酵,相信以後類似的案件還會不斷的發生,恐龍法官們是在鼓勵民眾借別人的東西可以不用事先告知並取得同意,只要使用後歸還就沒事了,是這樣嗎??
作者: 我愛毛毛    時間: 2012-9-7 11:47 AM

這樣真的很誇張!!! 那我以後開別人的藍寶接尼20年後再還給她就好了啊! 這樣還需要什麼法官、檢察官嗎?
作者: a0758414    時間: 2012-9-7 11:53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Hcipc2    時間: 2012-9-7 11:55 AM

這真的太離譜了.這法官是不是頭殼壞去,還是跟偷車賊有親戚的關係?跟這位法官打個商量,是不是也可以”暫時借用”你的車子,不要誤會,我會還的,再加上油錢.只不過只要每天”暫時借用"12小時,連續一年即可.相信以你的邏輯,你一定楽於答應才對.
作者: 330033    時間: 2012-9-7 12:04 PM

應該要推文並按讚才對,這樣一來,我們以後只要借東西,不偷東西,之後再歸還就無罪了,以後別人的錢才任你拿,被抓到大不了說我原本是要還他的,再用這件案子當例子,無罪,以後竊盜都能無罪化了,太好了
作者: eminemusher    時間: 2012-9-7 12:16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sanchieh    時間: 2012-9-7 12:36 PM

現的社會是怎麼樣了?如此情形竟然獲判不起訴處分?不問自取是為賊,這種觀念莫不成是我們錯了?


作者: liuey    時間: 2012-9-7 12:59 PM

豬頭司法加上豬公檢調,一群活在侏儸紀恐龍
法院以後改名叫豬羅妓公園好了
作者: B099212040    時間: 2012-9-7 01:30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bocoyoyo    時間: 2012-9-7 01:33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gb1133405    時間: 2012-9-7 01:41 PM

法律不外乎法 裡 情要看法官如何判定要先看法律定位  在看犯案理由  在看人性
如果法律硬梆梆不變多少人要被抓阿或判刑
例如有人搶劫被害人把搶匪打死   那被害人不救犯殺人罪
     警察跟通季犯發生槍戰把歹徒打死那警察不就要被判刑

作者: 51168    時間: 2012-9-7 01:47 PM

騎了人家的車、耗了人家的油這還不算偷竊
這法官真的算是恐龍的祖先了
作者: sharin0001    時間: 2012-9-7 02:01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KJMafia    時間: 2012-9-7 02:47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e72004    時間: 2012-9-7 02:58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ff69823    時間: 2012-9-7 03:03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ki0350    時間: 2012-9-7 03:07 PM

那這位少年是用啥發動車子的呢
他是用原車主的鑰使來發動的話不是有構成嗎
機車還好那假如是四輪的話不是更亂了嗎

作者: 伶仃    時間: 2012-9-7 03:25 PM

台灣的法律  好像都以法官自主觀念為主  有些著重於法條的法官  常常會判出讓人啼笑皆非的判決


這個好像也是   也許是這個法官 想讓這個年輕人有在一次的機會吧   
作者: karigiwind    時間: 2012-9-7 03:27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yx236554    時間: 2012-9-7 04:03 PM

有偷就是有偷
哪有人說事後歸還就沒事了
每個人都說借就好啦
作者: liuns_543058    時間: 2012-9-7 04:28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yoyo0504    時間: 2012-9-7 04:43 PM

那以後貪汙犯也可以說   我不是要拿錢  我只是借用而已
等我死後一定會還  所以不是貪汙
作者: yoyo0273    時間: 2012-9-7 04:55 PM

因該說法官的車子被借來用用又還回去不知法官會判什麼罪還是和標題一樣呢?????
作者: rom2005    時間: 2012-9-7 05:42 PM

這新聞可以解讀成,殺了人後因為後悔,所以把被害者送醫,所以不起訴嗎??
因為非重大惡極,法官算是給嫌犯自新的機會嗎??
作者: yanghua2    時間: 2012-9-7 05:50 PM

不管怎樣 就算他沒偷走機車
犯人還是竊取了"汽油"阿~
作者: a808426    時間: 2012-9-7 06:22 PM

政府官員沒用,政客只會做戲,連法官都白癡的,台灣的前途在哪裡
作者: plkpp    時間: 2012-9-7 07:22 PM

恩恩恩說的好
那改天我殺人放火心情不爽對路人或是某某某怎樣
也可以說我是因為老子不爽才殺人放火所以要體諒老子的心情
作者: opjock2000    時間: 2012-9-7 07:28 PM

台灣法律越來越奇怪了
這樣如果我砍人一刀在幫他縫起來
我不也沒事?
作者: richmizhen    時間: 2012-9-7 07:32 PM

本帖最後由 richmizhen 於 2012-9-7 07:33 PM 編輯

以後各位家裡有欠缺什麼東西物品,
去那位判決之人的家中借就好了,
然後再還回去,
不會構成犯罪事實喔.

作者: KAMN25    時間: 2012-9-7 07:58 PM

這樣以後在路邊的車,我也要來開一下,開完在回就好,這樣以後都不會租車了,
ya,真是方便啊。
作者: a29901343    時間: 2012-9-7 08:25 PM

檢方純粹不想偵辦而已吧
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物品不算偷竊 那什麼算偷竊
作者: robin0803    時間: 2012-9-7 08:31 PM

這太誇張了吧 車就算被偷了後被歸還這樣也算是偷吧
真搞不懂檢察官在想什麼耶
作者: yamazaki    時間: 2012-9-7 08:31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rabe    時間: 2012-9-7 08:43 PM

又個鳥法官判鳥判決了

那大家都不用買車

都去跟別人借來開不就好了

連油都不用加滿咧
作者: f29661823    時間: 2012-9-7 09:06 PM

這真的是很誇張捏...
那以後抓姦是不是也可以說"借用"依下老婆....所以無罪阿=.=?
作者: rainfish23    時間: 2012-9-7 09:12 PM

這是哪招啊!!這樣世界會大亂吧!!
作者: a7828411    時間: 2012-9-7 09:19 PM

那我也可以說
妳的老婆借我騎....
我騎一騎環妳~"~
請妳幫我灌醉他
這樣是否犯法呢
若偷東西歸還就不用遭受行期
而且他已經19歲了
不是16歲以下
根本沒有原諒的地步!
作者: yuen6519    時間: 2012-9-7 09:22 PM

應該是自由心證吧
但這行為是不可取
的如果今天是把車
子騎去犯案的話那
苦主也可能是車主

作者: cppp32    時間: 2012-9-7 09:24 PM

貪汙把錢捐出來
大水庫理論
無罪~~~
收錢部等於關說
無罪~~~
無主關犯意
無罪~~~
作者: b570214    時間: 2012-9-7 09:31 PM

真的太離譜了!法官是怎麼了?怎麼會也如此的判決!!
作者: macjoe168    時間: 2012-9-7 09:47 PM

台灣真是個司法鬼島, 莫名其妙的判決層出不窮.
作者: xyz73524    時間: 2012-9-7 09:59 PM

問題是這位老兄為何會擁有機車鑰匙
光憑這點他就很難脫身吧
作者: pear714529    時間: 2012-9-7 10:02 PM

真是荒謬的判決,想不到這些很會背法條的書呆子,連基本常識都不懂舉一反三
作者: 蕭益昌    時間: 2012-9-7 10:36 PM

這樣的話每個人都隨便拿別人的東西用完後再還就好~
怎麼有這麼好的事呀~這個國家沒希望了~
作者: 平淡幸福    時間: 2012-9-7 10:56 PM

以後有人去偷銀行
隔天中獎 或是賭贏了  
再拿回去還  應該也沒有罪吧

作者: s7720365    時間: 2012-9-8 12:20 AM

李很白 發表於 2012-9-7 09:13 AM
借別人的老婆來用用,事後在放回原處行不行呀?我沒有竊取之意噢,只是用完歸還給你,檢察官大人,照你的邏輯,可 ...

說得沒錯 偷騎車 不算偷竊
那通姦 也不算犯罪哩
台灣法官的思考模式 真是獨樹一格阿

作者: s9840108    時間: 2012-9-8 12:22 AM

怎麼這樣會沒事勒?
偷騎別人車就如同未經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物品一樣吧?
這個不算有罪的話 以後大家可要到處用別人東西啦
作者: jjomjrijc    時間: 2012-9-8 12:35 AM

台灣的司法越來越荒謬了
到底是法條的問題
還是人的問題
作者: 小酥酥蘇老大    時間: 2012-9-8 12:54 AM

法律的構成要件不符,檢方依職權不起訴並無不當,如有違反社會觀感人民期待,應由立委諸公修法之途,而不是由全民公審自訂法律。
作者: jackmanx2    時間: 2012-9-8 02:03 AM

又是哪隻恐龍在來亂阿?那我可以從你家拿走電視,冰箱,還有保險箱囉?反正以後在還就好嘛
作者: tung8220    時間: 2012-9-8 02:16 AM

台灣法官本來就是與一般人不同
這大概也是台灣的特色吧
另類台灣之光??!!
作者: jienn2    時間: 2012-9-8 03:04 AM

到現在我才知道原來這樣不算偷,
和我們一般的想法完全不同,
感覺這樣的法律有點粗糙。
作者: oldsheep    時間: 2012-9-8 03:27 AM

這等於是變相鼓勵民眾盜取他人財物 只要事後歸還都沒罪 暫時借用個幾十年也沒關係
作者: Meruru's    時間: 2012-9-8 06:21 AM

本帖最後由 Meruru's 於 2012-9-8 06:23 AM 編輯


法律規範是死的,人是活的

如果一切 道德、倫理 都按照法律條文來走的話

那跟死人有什麼差別
作者: t227766    時間: 2012-9-8 07:19 AM

太好了。可以物色喜歡的工具。善加利用。
作者: hyqoo    時間: 2012-9-8 07:22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9u8u8    時間: 2012-9-8 07:26 AM

法律規範是死的,人是活的...
就是因為道得標準差太大才需要法律....
如果法律整天照檢察官的意思轉彎還需要法律嗎
乾脆以後有嫌犯帶到廣場去...
如果嫌犯的路人砸死就是有罪,沒被砸死就沒罪
這樣能看嗎....
難怪台灣會亂...
明明都已經2012年了思維還在18世紀的思考模式
作者: milk888999    時間: 2012-9-8 07:30 AM

哪天我要參加宴會,我就去禮服店"借"一件高級禮服,隔壁"借"一輛高級跑車,
然後完畢再"歸還",我就能以此為依據大聲說話。
作者: bukk2007921    時間: 2012-9-8 07:35 AM

台灣的法官不知道是怎麼訓練的?連三歲小來都知道不告而取是為賊!這個法官我想沒有讀過聖賢書也!
作者: ric0369    時間: 2012-9-8 07:55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kinkinii    時間: 2012-9-8 07:59 AM

原來法律這樣訂的
看完之後感覺上了一課=_=
作者: cown789    時間: 2012-9-8 08:03 AM

我們的法官思想邏輯真是異於常人啊
你家借我住住
你錢借我花花
你所有都借一借我吧
作者: 烈人    時間: 2012-9-8 08:05 AM

又一個被這些法律條文給綁死而忽略人性的真相事件
這種事情光聽就知道錯了居然還不算偷竊
作者: Vipebo    時間: 2012-9-8 08:10 AM

唉!實在有夠扯!是書讀太多了還是怎樣,連這種基本判斷的能力都沒有,台灣司法…完了
作者: vicking1110    時間: 2012-9-8 08:11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antony50723    時間: 2012-9-8 08:16 AM

法律本來就是在玩文字遊戲而已
作者: a5i0e3e4    時間: 2012-9-8 08:18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立準    時間: 2012-9-8 08:33 AM

馬先生的特別費,放到老婆的褲子裡,連夜改捐到自己的基金會,結果就是不起訴.
有這樣的判例在先,檢察官引用此判例,判此案不起訴是正確的.
以後偷竊被抓,只要歸還,一律不起訴,警察也不要花心力抓賊了!


作者: conly14    時間: 2012-9-8 07:06 PM

犯罪天堂 ~不意外嘛 這鬼島
作者: jasonchang1124    時間: 2012-9-8 07:08 PM

這樣等同變相鼓勵民眾,只要事後歸還所偷物品,就不算偷竊;那如果馬英九座車被人偷開走,在事後歸還,我看判決就完全不同了...
作者: 睦實學長    時間: 2012-9-8 07:09 PM

太荒謬 偷車歸還 不算竊盜 「鼓勵犯罪 將成司法災難」
蘋果的標題實在是...脽有說鼓勵了
作者: dylan103683    時間: 2012-9-8 07:10 PM

這又不是重罪要判處死刑之類的,可能需多方查證考量
竊盜就是竊盜,不應該有其他考量,留下日後犯罪者的仿效
此風不可長!!
作者: taiway159    時間: 2012-9-8 07:13 PM

這不能怪法律只能去問那些腦殘立委.議員有問題的不修改只知道A錢
作者: marcusyettw    時間: 2012-9-8 07:13 PM

關於這一點到事不應該太苛責檢方
因為我們國家的法令本來就沒有罰使用竊盜
以前使用竊盜都是依竊盜罪論....其實才是違法的裁判
所以這件事要怪的話
要怪立法院那些懈怠立法的豬八戒
作者: staven2007    時間: 2012-9-8 07:14 PM

這名司法官你家在那我要來偷(借)你的車來兜兜
作者: chenmyyour    時間: 2012-9-8 07:14 PM

法律與道德總是背道而馳的阿
不過這也太扯了吧,有還就不算,苦喔
作者: answepc    時間: 2012-9-8 07:16 PM

[想問一下判決的那位法官,他人借你老婆用一用後自動歸還,算不算擄人呢?] 這個回應真妙~

怎麼近幾年老爆出一堆奇怪的判決新聞




歡迎光臨 伊莉討論區 (http://wwwl8.eyny.com/) Powered by Discuz!